2006年12月1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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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命健康权与配偶权冲突时,法律更加关注前者
老婆堕胎不侵犯老公生育权
通讯员 余法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 

  本报讯  妻子不经丈夫同意就去流产,这是不是侵犯丈夫的生育权?昨天,余姚市法院对这样一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认为妻子的做法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,驳回了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。
  余姚的朱某与婆婆关系不和,经常发生口角。今年6月30日,朱某与婆婆争吵后,到姐姐家居住。7月5日,怀孕的朱某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。朱某的丈夫叶某知道后,对妻子擅自堕胎的行为非常气愤。之后,他以妻子剥夺其做父亲的权利、侵犯他的生育权,使其精神上受到创伤为由起诉妻子,请求法院判令其妻向他赔礼道歉,承认错误,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。
  余姚法院审理后认为,男、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。此案中的妻子朱某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,丈夫叶某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。当这两个权利相冲突时,法律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,而非配偶权。因此,朱某对腹中的胎儿进行流产,不构成对原告生育权的伤害。而且,两人之间夫妻关系仍未解除,夫妻和好后仍然可以生育儿女,丈夫叶某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还可以实现。
  法院为此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,朱某不用赔礼道歉,更不用赔偿精神损失费。